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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5-13 来源: 浏览次数: 232
 

武汉商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武商院[2016]31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校高学历人才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对博士学位教师实施以科研项目为载体的基金资助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科研基金的资助范围:

项目负责人为获得博士学位、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的学校在职人员,且项目组不少于2名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校在职人员。

第三条博士科研基金资助原则:

以项目为载体,支持符合博士所属学科所确定的优先研究方向、跟踪研究前沿,并且通过2年左右努力有潜力在国家级或省部级立项的项目。

第四条博士科研基金项目资助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资助10个左右,资助期一般为2-3年。

第五条博士科研基金项目资助坚持专家评审,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宁缺勿乱的遴选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申请人填写《武汉商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每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主持及参与的博士科研基金项目不得超过2项,其中主持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七条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学院学科研究方向、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处。学校鼓励跨学院组建科研团队、从事交叉前沿学科研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立项。评审程序分为个人汇报、质询、评分合议等。

第九条获准受资助项目负责人与所在学院、科研处签订《武汉商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博士科研基金项目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并自获资助之日起,每年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份。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没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且满足以下至少1项基本条件,受资助项目可申请结题考核:

1.依托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不少于2篇。

2.依托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1篇,并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

3.依托项目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不少于3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及以上期刊正刊的学术论文;

4.依托项目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1部(不含学校资助);

5.依托项目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争取横向课题经费(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账10万元人民币以上;

6.依托项目出版学术专著1部(不含学校资助),且争取横向经费(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账8万元人民币以上;

7.依托项目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且成功获批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1项;

8.依托项目成功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1项;

9.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可以结题的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在1年半以内通过结题考核的,项目结余资金转为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负责人填报新项目申请书,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合格,通过公示后即可立项,新项目研究经费追加3万元人民币,结题条件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处将不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和评估不合格者或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后,学校将停止资助直至追回拨付的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资助期满前1个月内,受资助人员须提出结题申请,并将结题申请书、项目研究报告及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件上报科研处。资助期满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考核,并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前10%项目给予相应奖励,并在职称评定、岗位评聘中予以优先。

第十五条受博士科研基金资助教师发表、出版与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武汉商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否则不予认定为结题成果。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致使无法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暂停或延期直至中止资助的报告,由学校决定是否暂停、延期或中止项目。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经费从学校科研资助经费中专项支出,每个项目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博士科研基金项目研究经费下达后,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九条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